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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金谁来定【以案释法】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上能否停放两辆车?法院判了!月日起

酬金谁来定【以案释法】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上能否停放两辆车?法院判了!月日起

上海某小区业主严某因在自行购买的产权车位上停放两辆车被物业制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的,双方僵持不下,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物业费即为物业服务资金,严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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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认为,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酬金,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包括车位专属分与公摊分面积,其中物业服务支出属交纳的业主所有,小区业主在使用产权车位时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分,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而应以车位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合理使用,其余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故二审依法维持原判,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支出包括哪些内容?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公积金、福利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费用;2、物业共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与该项目物业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物业服务资金审计费用;10、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应当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物业共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驳回业主严某的上诉请求。

物业:一个标准车位原则上只能停一辆车

严某:我花重金买的产权车位,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由谁来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费用分摊、企业利润等。酬金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单位或者业主协商确定,怎么使用是我的事,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用固定金额或者固定比例等方式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单位或者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收费标准、交费时间、酬金以及物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结余或者不足的处理方式、物业费的税费等具体内容。酬金制计费受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为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的项目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及财务核算账套。银行账户专门存放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公共收入、区维修资金专户及业主账户划转资金等;财务核算账套专门用于核算该项目有关的物业服务资金、公共收入、代收代付资金等。账户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守会计管理相关制度,我又没碍着别人,并接受业主与业主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上一季度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表,怎么就不能停两辆车了?

物业公司:我们现在收到其他业主的投诉,您所购买的是标准车位,而非子母车位,按照规定,您只能停放一辆车,不能超出划线区域使用。

严某:我买的车位在拐角处,车位产证面积44.46平方米,我停放的两辆车虽然超出了划线区域,但并未超出我所购买的车位面积。

物业公司:业主所购买的车位使用面积应以划线为限,超出划线区域则会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现在我们收到业主投诉,有权对您停放两辆车的行为予以制止。

因物业公司禁止严某在小区产权车位上停放两辆车,严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妨害自己合法使用车位的行为,并在小区公告栏书面赔礼道歉。同时,严某要求物业公司负担自己第二辆车在外停放所支出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严某主张的两车纵向并列的停车方式,在车尾与墙体保持0.50米距离的情况下,其车头必然占用分公共通道,造成其他车位停放的困难及安全隐患;在车头不占用公共通道的情况下,车尾已几乎触碰至墙体,以该方式停放车辆,车尾占用规划设计中预留的公共位,亦不符合安全要求。

严某所述的停放方式必然占用公共空间并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的约定对严某的上述行为予以规制及管理并无不当,并未侵害严某的所有权,故对其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法院:车位的合理使用范围 应以地面划线为准

二审审理中,严某与物业公司均确认,本案系争车位与小区内同建筑面积的其他车位地面划线范围基本一致,当严某在该车位内停放两辆机动车时需纵向停放在横向车位内;根据现场所见,严某现纵向停放车辆时车头超出车位线约0.60米,车尾超出车位线约1.70米。

关于业主在车位产证面积44.46平方米的范围内均享有所有权的观点,缺乏依据。

严某认为由于车位所在位置的特殊性,根据不动产权证记载的车位面积44.46平方米,其有权使用车位划线分以外的周边位,故而可以纵向停放两辆车。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系包括车位专属分与公摊分面积,故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位。

一般而言,地下车库车位权利人所使用的专属分,以车库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同时根据车辆的款式小差异,适当超出划线分亦属合理范围。

停车位的使用若涉及业主共有位,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严某确认其车位地面划线范围与其他车位小基本相同,根据车位平面图所示以及现场所见,严某车位的划线区域距离墙体尚有一定距离,该分并非严某车位的专属区域。严某若将两辆车纵向停放在横向车位内,则车辆的头和尾均面积超出车位线,显然已不属于合理利用的范畴,同时亦会侵占到业主共有位,而严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征得了小区内其他业主的同意。

基于此,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的相关内容有权对车辆的停放进行管理,物业公司对严某的管理行为并未对严某的物权造成妨害。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潘兵指出,业主对产权车位应以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合理使用,不能简单地把车位产证面积等同于自己可以使用的占地面积。超出车位划线范围的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公摊面积,若业主对公摊面积的使用超出合理范畴,应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否则物业有权予以管理和制止。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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